| 网站名称: | 泸州市卫生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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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共泸州市委、泸州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〈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和〈关于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泸委发〔2010〕16号),设立泸州市卫生局(简称市卫生局),为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一、职责调整
(一)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(二)将餐饮服务许可,餐饮业、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。
(三)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、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。
(四)增加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、药品法典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,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标准、药品政策、全市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。
(五)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。加强对医疗服务、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。
(六)加强对药品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。
(七)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,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,坚持预防为主、以农村为重点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。
二、主要职责
(一)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。贯彻执行国家卫生、食品安全、药品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,制订全市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,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目标、规划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、药品法典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药物政策,拟订我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、配送、使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,对药品、医用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
(三)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、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,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、预警工作,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,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。
(四)制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,负责乡村卫生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。
(五)制订社区卫生、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,负责妇幼保健、社区卫生的综合管理和监督。
(六)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,制订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,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,负责传染病、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、多发病的防治工作,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,指导全民健康教育。
(七)负责卫生应急工作,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,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,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。
(八)贯彻国家促进中医药(含中西医和民族医药)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,监督执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、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,制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对全市中医药工作实行行业管理。
(九)负责全市医疗机构(含中医院、民族医院等)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,监督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、技术、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、规范、标准,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,监督执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,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,依法监督管理血站(血库)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。
(十)制订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,组织医药卫生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,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,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,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及相关人才培训工作。
(十一)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,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。
(十二)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,负责重要领导、外宾来泸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,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。
(十三)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,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卫生规划。
(十四)制订全市卫生建设项目实施规划,负责卫生项目建设监督管理,负责全市大型医疗设备装备的管理。
(十五)负责综合性卫生政策调研,组织起草卫生规范性文件,组织拟订卫生重大政策及体制改革方案,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,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,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,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。
(十六)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,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,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和评审推荐工作。
(十七)履行廉政建设职责,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。明晰职权,防控廉政风险,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,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。
(十八)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。
(十九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联系方式
地址: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南路
E-mail:lzwszfjd@163.com
值班电话:0830-3103194
举报监督电话 0830- 25146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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